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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阅卷注意事项及技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对于律师的阅卷权,目前绝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都是能够保障的。可以通过拍照、扫描、复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需要保密的案件,阅卷形式还是要受到限制的。

第一部分  刑事案件阅卷的注意事项
一、阅卷一定要全面、完整。对于每一个案件,都一定要进行全面、完整地阅卷,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都要一页不少的全部进行复制。目前,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基本都是电子卷,检察院会提供扫描过的卷宗电子版。一般来说,他们提供的电子卷会是完整的,但也存在特殊的情况。Eg:曾经一个非吸案件,一般这类案件,卷宗材料会很多,但律师第一次从检察院拿到的电子卷光盘里面只有3个卷,总共500多页,后来经过沟通得知,因技术问题,大量案卷无法加密暂时不能提供给律师。经过律师跟检察院及侦查机关的多次沟通才拿到全部案卷的电子卷。
当然,有时候在案卷复制过程中,因为检察院的电脑问题或者程序问题,也有可能导致案卷复制不全、有些文档可能是空的。因此,在阅卷回来后,要第一时间查看卷宗是否齐全,一旦发现有不全的情况,就要尽快联系,补充阅卷。但是如果阅卷要到外地,往来很不方便时,尽量当场先查看一下卷宗到底全不全。法院阶段的阅卷一般只能阅实体卷,我们的阅卷方式一般是拍照或者复印。有些案件的案卷可能较多,几百卷甚至上千卷,但不管有多少卷,都要全部复制。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案件,也可以要求法院协调提供电子卷。
二、阅卷前,仔细研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是办案机关对案件案件材料的提炼,正常来说,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应当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指控相对立的。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剔的眼光,针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指控,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当然,如果你从内心里已经对公诉机关、侦查机关的意见认可,那我们的阅卷可能就失去了意议,可能就不会有什么突破性的发现。
第二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阅卷的思路和小技巧
一、对诉讼文书材料的审查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就是案卷里不涉及案情本身的一些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时很容易忽略这些材料,但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刑事诉讼中对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能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如果当事人是在摸排阶段、还没有被正式立案的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应该是属于自首。Eg:在我办理的多起案件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我们根据办案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以及立案决定书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很多时候都能得到法庭认可。
关于拘留证、传唤证上的时间衔接是否在法定的传唤时间内、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况,也需要仔细核对。可见,从案件材料中发现一个小小的问题,能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主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只要多留心,这样的惊喜也会经常遇到。
关于强制措施的文书,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这样的决定书所记载的时间,与拘留证中记载的时间进行对比,看一下时间衔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Eg:关于监视居住,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在被拘留一天后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在某宾馆,但我们会见的时候,嫌疑人说他实际上从来没到过这个宾馆,一直都是在公安机关的地下室被关在铁笼子里,同案的多个被告人也都是同样的情况。所以,在开庭时,我们对我们的当事人及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关于监视居住的情况进行了发问,他们一致回答,从没去过被监视居住的宾馆,都是在侦查机关的地下室铁笼子里被关着。我们提出了对该段时间取得的证据因为涉嫌非法羁押、非法取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结果是公诉人当庭撤回了该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讯问笔录,不再作为支持公诉的证据。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以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上罪名的变化,也是需要留意的。一般情况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确,当然也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也可能存在管辖权之类的其他冲突,这些也是需要我们发现我们辩点的地方。
二、对鉴定意见的阅卷鉴定意见属于诉讼文书材料的一种,鉴定意见包括价格鉴定报告、伤情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虽然它们的专业性都比较强,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上,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作用都是非常大的。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我们发现鉴定意见的问题可能出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鉴定文书的文号、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数量、鉴定人签名印章以及鉴定时间;其次,非常重要的就是检材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合法;检材是否可能受到污染;鉴定对象与检材是否一致;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合法;鉴定的依据是否有效。还有一个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即鉴定有没有告知、送达当事人。如果在上述几点出现了问题,我们就可以正当质疑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其证明力。
三、对言辞证据的阅卷言辞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慨念中,口供一般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成为我们案卷的主要材料。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于对言辞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辞证据时,首先需要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言辞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形成的,但是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会遗忘。尤其是对于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第二,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进行总结概括,帮助当事人组织和整理他的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第三,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件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甚至有错别字都是一致的,那毫无疑问,办案人员应该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或异常的一致,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辞证据可信度值得怀疑。综上,言辞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辞证据进行反复比对、认真推敲,一定会有所收获。
我们在审查言辞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笔录的制作时间。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的情节;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有多长,关系到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疲劳审讯、变相刑讯的问题。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还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第二,笔录的制作人以及在场人。很多时候,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好多案卷里是没有他们签名的。尽管大多数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实际上有时候除了记录的那个人签名,也可能替他的同事也签了名,但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个签名的笔迹是相同的。甚至再多分析几份笔录,我们还会发现同一个人的名字会有不同的签法、不同的笔迹,有时候甚至没有人签字,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来补的话,补强也都是很简单的,找人签字就行了。但是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谁、有几个人。这种讯问笔录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我们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第三,笔录制作的地点。刑事案件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应当第一时间送看守所,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等法定羁押场所进行,但有些案件,侦查机关会以出所辨认等理由将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对于法定羁押场所之外形成的讯问笔录,我们也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于证人证言除证人住所、工作单位、侦查机关办案区域以外的询问地点,我们也可以合理怀疑其非法取证。证人是否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被非法取证的情况,我们可以怀疑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关于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员,我们还可以综合来看。Eg:曾经有一起受贿案件,通过对多名证人、被告人询问、讯问笔录的对比,发现多名证人的询问时间有重叠,这不是问题,但询问人员是相同的,询问地点有的相同,有的相距甚远。那这就意味着,是不是同样的两个询问人员同时在同时询问两个证人,还有可能的是参加询问的侦查人员不到两个,那这些都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
第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当事人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该告知有时是以当事人签字的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体现在案卷中,有时是在第一次讯问/询问笔录内容里面体现。我每次阅卷时都会留心一下笔录里是否有这样的材料,一般来说,侦查机关不会遗漏这项内容,但有时老虎也会打盹,一旦发现有遗漏,这就是我们有利的辩点。
第五,关于笔录的签名,一份形式合格的笔录,至少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当然有些存在法定未成年人案件中,合格监护人的签名,还有一些存在翻译人员的案件中,一些这些人员的签名。关于侦查人员的签名,前面已经说过了,不再赘述。关于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我们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里面,最后一句话都是“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签上名字和时间。所以我们有时不太会注意这句话,但对于文盲、没有阅读能力,甚至没有签字能力的人在笔录上的签字,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在笔录里面能否体现侦查人员已向他宣读了笔录内容、他是否知道了笔录内容,如果没有,那这份言辞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有时当事人处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为了设置陷阱或在以后当庭给自己一个有利的申辩,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有些当事人会签“和我说的不一致”、“和你说的一致”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可能会被提交到法院,给我们律师的辩护带来一定的机会。
第六,关于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在会见在押当事人时,有些当事人会告诉律师:笔录中有一些对我自身很不利的话,我根本没有说过,也不知道怎么会出现在笔录里面,我签字的时候是没有的。如果当事人的说法是真实的,那就意味着侦查人员可能对已经制作完毕的笔录添加了新的内容,这做法看似是不可思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侦查机关破案心切,不惜伪造证据或者说他内心确信当事人确实是做了。在我们审查言辞证据,尤其是手写的言辞证据时,一定要留心笔录的书写是否流畅,字体大小、笔迹风格、墨迹的深浅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我们就要引起警惕。如果发现在笔录中出现了不太合常理的字迹,而又没有被告人的指印确认,那就需要我们足够的警惕。如果我们确信笔录中可能存在伪造的地方,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当然这个不一定能被法院采纳,但是可能会对后期的判决结果起到一定的有益作用。
   笔录的内容因为案件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每一份放进案卷的笔录都是为了证明该案件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实能不能相互印证,那就是它的关键了。公诉人要得出的结论当然是可以相互印证,而辩护人要得出的结论就是笔录中的事实、某些事实或者关键事实是存在冲突的。一起案件事实的主要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
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及可信度,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研究不同时间内所做的不同笔录的差异;第二,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第三,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比如其他的书证、物证,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第四,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经历、阅历,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第五,结合我们自己的人生经验、经历、阅历,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对于言辞证据的阅卷,我的经验是进行表格化的整理,就是用Excel表格将询问/讯问的时间、地点、询/讯问人、被询/讯问人、笔录的主要内容、笔录的异常等进行整理摘录,然后进行对比分析。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或者看同一事实的顺序进行总结对比,以便发现言辞证据的问题。比如说通过时间顺序的对比可以发现这里面有没有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对于笔录所涉同一事实内容的对比,可以发现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对同一问题的陈述一致还是相悖。他们一致的陈述是否是合理的,还是完全是在被粘贴、复制的不合理的一致。
四、对其他证据材料的审查案卷材料中还会有一些书证、照片、各种辨认、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我们同样要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这里重点说一下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的见证人问题,仔细阅卷时会发现有些案子很有意思,比如全案的见证人就一个,不管是半夜还是凌晨,不管是在天南海北还是在济南本地,这个见证人都会准时出现在办案现场,对于他的真实身份、职业,我们都不清楚,我们能看到的就只有一个名字。我们可以合理怀疑,当然有些问题不大的案件可以不用这么较真,说了也没用。但对于关键事实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该见证人出庭作证,对涉及的关键事实进行发问。
有些案件的辨认也很有意思,比如在辨认人的时候,侦查机关都是拿一张纸打印10张大头照让辨认人进行辨认。在辨认时,尤其是在辨认多名同案被告时,有些侦查人员可能是为了简便或者省事,所提供的辨认对象除需要被辨认出来的人之外,其他的9个人都是固定不变的。在辨认张三时,这9张照片加上张三,在辨认李四时,还是用这9张照片加上李四,甚至被拿掉的张三和放进去的李四的照片的顺序都是一样的。就有可能会出现,所有的被辨认目标的序号都是二号,被辨认人都是从2号选出来的,其他人完全没有变过,1号、3号至10号都是那些人。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怀疑这其实根本就不属于是辨认,甚至可以被认为是指认。对于这种情况的辨认笔录,我们可以合理怀疑其真实性、合法性。
在对所有的案卷材料都审查完毕之后,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需要站在整个案件的高度来分析一下,能指向被告人犯有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哪些?哪些证据存在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的情况?排除这些之后还有哪些证据是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卷材料中还缺乏哪一些关键证据?我们还有哪些证据可以去申请调取?对全案证据材料的分析之后,如果我们能够确信证据链条的哪一部分缺失了,那我们可以以证据不足的理由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称职的刑辩律师,我们除了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外,我们的生活经验、人生阅历、细致耐心的阅卷都是我们刑事辩护所需要的素质。当然,有时我们阅卷中的很多发现不会被法院、被法官所重视和采纳,但我们不能因为法官对这个问题不重视,我们就不去做,也不能因为一个案子、一个法官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我们就对以后的案件也放弃这方面的辩护。我们应该相信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肯定要考虑到法律的相关情况,哪怕是形式上他要遵守这项规定,那他至少要找出一个理由来说服我们,你说的哪一点是不对的。所以,我们的阅卷工作在整个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精英律师》点评:

今天李霞律师讲的每一句话都是她过往多年工作的积累、总结的经验,甚至还有的是教训。因为并不是律师所有的阅卷都有成果,也不是律师所有的辩护都能够得到支持,但是做这个工作不意味着得得不到支持,以后你就不再做,完全不是。律师的工作就是一个成功与失败交织的工作。
阅卷不仅是刑辩律师,其实是每一名律师的基本功,是所有律师业务的必备基础,只是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顾问业务侧重点不同而已。甚至现在来看,民事律师取证也是一个基本功。而今天李霞讲到的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也是常春藤过往办案的特点,那就是涉及到的刑事案件通常是罪名多、案卷多、阅卷比较复杂,其中有涉黑、涉恶、涉重、涉彩。在所有这些涉及到复杂的案件事实之上,还有一个,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这个难度是最大的。
阅卷一定要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内,李霞今天讲的主体;二是对外,对外包括和公检法的交流、交往、交涉、沟通;对当事人、委托人以及其他人的沟通、交流。对外是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工作的一个难点。我们法学院所有学的内容就是来研究一个案件的事实,我们做了律师之后发现在我们考虑的事实和法条的连接之外,还要看证据,然而终其一生要学习的是怎么和人打交道。一个简单的阅卷,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侦查人员手里,不同的公诉人、不同的法官手里,可能有各种千奇百怪的要求、阻碍。所以不一而足,面对不同的这样的人,你怎样能够去顺利地、完整地、全面地阅到你想阅的卷,这是我们一定一直要学习的。
所以,在对公检法、你相对的办案单位交流、交往的时候,就要注意:第一从我们的工作态度上,从我们的修养上,不卑不亢、谦和有礼。人家可能很顺利、很客气,也可能有有色眼镜刁难,你不知道他和你的沟通之前发生过什么。曾经有些办案人员态度非常恶劣,因为他在你刚刚去之前,曾经受过律师的暗伤。有的律师刚刚谈完就拿着和他的谈话笔录就控告去了,所以他可能对你深怀敌意。就是我们说的,别人生病你要吃药。那面对这种情况,有委屈的时候,顺利的时候我们都好办,不顺利的时候,从人品上要展示你的修养,从业务上,修养不是最根本的目的,你是要拿到卷宗。那么还有依据你的法律、依据你对法律的把握,还要学会据理力争。你的沟通、你的协调,一定要记住,是一个法律人。
而到了检察院、法院阶段,很多时候能够陪伴你阅卷的是书记员,但也有一些情况是承办案件的公诉人、承办法官会亲自带着卷宗过来,这个时候不仅仅是要拿到纸质的卷宗阅卷,你还要尽其一切可能和承办人员去沟通这个案件,了解到更多的信息。
而面对被告人和委托人又是完全两种不同的情况,李霞已经讲了怎么对被告人,委托人其实是也非常希望、非常愿意、非常迫切要求了解案件情况,甚至了解卷宗,曾经有委托人说,我愿意给你们打工,只要让我看看卷,我愿意做所有助理做的事情,只要你愿意给我一个机会。你这个时候怎样才能够有理、有利、有节、温和地拒绝他的要求,同样是律师的一个基本功。问题:委托人不能阅卷,不能知道卷宗内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和所有的对外的人交流的时候,永远记住你是律师,你的一切言行是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对内的阅卷,几种不同的证据李霞都分类讲的比较清楚。关于鉴定意见,这就是一个专题。但是鉴定意见在你提出疑问、反驳之前,一个基本功是先要读懂他,你要读懂他有一个窍门,就是主讲人讲的,一定要反复的去揣摩、理解起诉书或起诉意见书,要了解清楚鉴定意见在这里面所起到的作用是什么。常春藤办理的很多案件都有对鉴定意见的反驳,这个完全可以总结出一个专题。
最后要说的一点,阅卷是一个充满技术、方法、看水平的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一个需要耐心、细致、下苦功夫、苦力气、笨办法的一个基础工作。有的时候有窍门,有的时候没有窍门。甚至大量的阅卷,就需要我们一笔一笔的算账,一笔一笔的累计,一个合同一个合同的核对,所以辛苦、汗水、敬业是阅卷的本质。

来源:朱庄义学习摘要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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